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赵东红、张如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邹继豪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在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这是体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差别的一个重要方面。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技术领域的确定,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专利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对其技术领域的确定具有参考作用。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的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畫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基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所谓明确的技术启示是指明确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启示。本案专利技术功能属于测力装置,具体用途为测人手的握力。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7(一种体力测定器)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力传感器不同,测力传感装置为本案专利的相关技术领域。为了评价测力传感器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考虑了证据2(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用于测重力),将其测力传感器与本案专利的传感器进行比对。虽然握力计和电子秤都是测力装置,但二者分别具有不同的特定用途。同时,重力和人手的握力相比较,施力对象不同,施方方向也不同,重力单纯向下,人手的握力不是单纯向下而是从四周向中心,所以二者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但本案专利与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功能相同,用途相近,测力传感器的测力原理基本相同,可以将手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视为本案专利的相近技术领域。但是,由于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价本案专利的创造性时考虑手提式电子秤的测力传感器,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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